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新与潘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潘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初168号原告陈新,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邵柏林,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亚明,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陈新诉被告潘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潘亚明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新的委托代理人邵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亚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新起诉称:2016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归还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如涉纠纷,借款人承担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1000元:20000元*0.005*10(2016.2.23起——2016.12.22止共十个月)=1000元;合计2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潘亚明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管辖法院及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所��费用的事实。证据二、代理协议书及票据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垫付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被告潘亚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潘亚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本院审查后对该两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潘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的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潘亚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证据在案予以佐证。另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潘亚明承担为��现本案债权垫付的代理费2000元的诉求,有合同约定且符合有关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亚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合计21000元。二、被告潘亚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新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垫付的代理费2000元如果被告潘亚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潘亚明负担。原告陈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潘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成柱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胡蝉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云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