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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友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杭州聚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友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聚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810号原告:绍兴友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世纪广场(六期)世纪城1410室。法定代表人:郭犇。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聚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23幢404室。法定代表人:陈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友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聚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聚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友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聚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绍兴友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阮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俊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