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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左得轩与郝慧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得轩,郝慧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295号原告:左得轩,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河南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慧军(郝会军),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得轩与被告郝慧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得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得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左得轩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