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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宏与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126号原告:张宏,女,汉,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桐柏县。被告:马辉,男,汉,1954年出生,桐柏县电业局退休职工,住址:南阳市张衡路与范蠡路口宛城区。原告张宏诉被告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宏于2017年5月31日志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诉。审判员  孙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