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覃海贯、刘海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海贯,刘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33号申请执行人覃海贯,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柳江县拉堡镇。被执行人刘海光,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柳江县拉堡镇。申请执行人覃海贯与被执行人刘海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人覃海贯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海光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22257.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