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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红与卢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卢传梅,马兰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750号原告:张红,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光峰,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传梅,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济南市。被告:马兰泉,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济南市。原告张静与被告卢传梅、被告马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卢传梅、被告马兰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张红负担。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