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46号原告陈丹,女,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四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系×××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文英,任公司总经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