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秦艳与安徽省明光市西桃园林场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艳,安徽省明光市西桃园林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92号原告:秦艳,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明光市西桃园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涝口街道。组织机构代码123411824861780350。法定代表人:费汪知,任场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桥,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艳诉被告安徽省明光市西桃园林场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1年到被告处工作,被安排在造林岗位。2004年5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为被告单位效益不好等原因,经被告同意,签订停薪合同。2017年年初,被告单位进行改制,原告要求参与被告单位改制,被告才说原告不属于在编人员,双方不存在人事关系。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具有人事关系。本院认为,目前对国有林场进行的改制,是国务院等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政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被告对本单位进行的改制,是按照政府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并非被告单位自主进行,原告因本次改制而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艳的起诉。本院收取的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