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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宁合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合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合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菊红,董事。被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陆良中枢镇春花小街154号法定代表人;顾吉生关于安宁合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陆良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宁合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3194.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益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