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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盛小虎与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小虎,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小虎,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罗秋梅,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康狮岭。法定代表人曹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巍,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盛小虎、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因双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盛小虎、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小虎、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小虎、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长沙榔梨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藜审 判 员  黄红萍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