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永孝等与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孝,李成怀,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孝,男,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怀,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永孝、李成怀因与被上诉人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永孝、李成怀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永孝、李成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孝、李成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永孝、李成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万振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