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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福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福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2号原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润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灵,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法律服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生,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法律服务所。被告:王福宽,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宽商���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宝 山审 判 员 额尔登达来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娜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