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平与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071号原告:李平,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书斌(特别授权),济宁任城区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红星东路国翠城14号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913708007424351262)法定代表人:孟凡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军(一般代理),山东方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1137267101401)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光坤,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济宁大千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情较为复杂,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