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凤民与吕陈萍、黄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凤民,吕陈萍,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邹凤民。被执行人吕陈萍。被执行人黄国强。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凤民与被执行人吕陈萍、黄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600元及利息4754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34元,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167元,共计人民币179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工商和房地产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吕陈萍名下的粤SU12**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树雄执行员 张智强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远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