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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常某某、张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财保19号申请人:常某某,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李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新蔡县。申请人常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常某某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交纳担保金23000元,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李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该车所在地:新蔡县三里桥北杨虎停车场,扣押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案件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张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