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吴庆狮、王顺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庆狮,王顺艳,张霖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庆狮,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艳,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霖喜,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吴庆狮、王顺艳因与被上诉人张霖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庆狮、王顺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美双审 判 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