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4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召全与宋乃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召全,宋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孟召全,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宋乃飞,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3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7年02月0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1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赵 听执行员 王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