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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继与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冯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冯家庙村村民委员会,王元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14号原告刘继,男,1958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冯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负责人时建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新会,女,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元利,男,1962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冯家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元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刘继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刘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芦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