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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580号原告: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农民新村四期59#402室村。法定代表人:胡茂成,总经理。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总额16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总额16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修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