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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慧明与王碧军、张玲霞、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慧明,王碧军,张玲霞,孙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郭慧明,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碧军,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玲霞,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小红,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慧明与被执行人王碧军、张玲霞、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小红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德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