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艾松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松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松胜,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因犯盗窃罪2011年6月17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3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5月1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9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松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刘成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松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艾松胜在许昌市东城区申庄街老三修脚店内,将被害人代某放置于沙发上黄色背包内的2700元现金盗走。同日22时许,被告人艾松胜在许昌昱鑫车辆检测中心被民警抓获,盗得的2700元赃款被随身搜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艾松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庭审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艾松胜的供述,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被盗现金照片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艾松胜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松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松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艾松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松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松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艾松胜被逮捕前羁押的7日,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伟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