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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曹正标、邢杜鹏、王明祥、王青、戴健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曹正标,邢杜鹏,王明祥,王青,戴健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36号申请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叶树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曹正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曹正标,住宣城市宣州区柏庄小区。被申请人:邢杜鹏,住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被申请人:王明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王青,住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戴健荣,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曹正标、邢杜鹏、王明祥、王青、戴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祥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城市青旅汽车销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曹正标、邢杜鹏、王明祥、王青、戴健荣所有的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