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永程、陈利新、洪争取与陈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程,陈利新,洪争取,陈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林永程,男,住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镇。申请执行人:陈利新,男,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申请执行人:洪争取,男,住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被执行人:陈仁丽,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林永程、陈利新、洪争取与陈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仁丽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仁丽名下的分别坐落于:(1)泸州市龙马潭区15号;(2)泸州市龙马潭区19号;(3)泸州市龙马潭区26、27、28、29号;(4)泸州市龙马潭区39、40、41号;(5)泸州市龙马潭区66号房屋;(6)泸州市龙马潭区106号房屋,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