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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邓英、黄字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邓英,黄字憨,黄红贵,黄字慰,熊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邓英,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黄字憨,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黄红贵,女,汉族,1983年10月29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黄字慰,男,汉族,1985年8月5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熊有生,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邓英、黄字憨、黄红贵、黄字慰与被执行人熊有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邓英、黄字憨、黄红贵、黄字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报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熊邓英、黄字憨、黄红贵、黄字慰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