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翠萍与马春风、帕它尔穆吐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萍,马春风,帕它尔穆吐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917号原告:马翠萍,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新疆吐鲁番市人,现住吐鲁番市。被告:马春风,女,70岁,新疆吐鲁番市人,现住吐鲁番市。第三人:帕它尔穆吐尔,男,53岁,现住吐鲁番市。原告马翠萍诉被告马春风、帕它尔穆吐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翠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翠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翠萍负担。审 判 长 胡 军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益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肖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