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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翠萍与马春风、帕它尔穆吐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萍,马春风,帕它尔穆吐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917号原告:马翠萍,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新疆吐鲁番市人,现住吐鲁番市。被告:马春风,女,70岁,新疆吐鲁番市人,现住吐鲁番市。第三人:帕它尔穆吐尔,男,53岁,现住吐鲁番市。原告马翠萍诉被告马春风、帕它尔穆吐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翠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翠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翠萍负担。审 判 长  胡 军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益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肖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