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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文龙与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龙,陈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3726号原告:林文龙,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兵,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林文龙与被告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小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律师费2000元,并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并出借2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21日还款,但到期未还,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分文未还。被告陈小兵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陈小兵出具的借条、律师费发票。被告陈小兵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作出质证,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小兵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林文龙收执,借条中载明(摘要):“兹陈小兵向林文龙借款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之用,利息每月按借款总额的2.5%支付,该款项定于2016年8月21日前归还”。另约定该款项若无法按时归还,由借款人承担因未按时还款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借款,被告陈小兵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被告陈小兵欠原告林文龙借款20000元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律师费2000元,并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文龙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陈小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文龙律师费2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被告陈小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