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新桥与张永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桥,张永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981号原告:张新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永强,又名张勇,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省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新桥与被告张永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桥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新桥承担。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