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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新桥与张永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桥,张永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981号原告:张新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永强,又名张勇,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省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新桥与被告张永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桥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新桥承担。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