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华民与郭朝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华民,郭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武华民,男。被申请执行人:郭朝刚,男。本院在执行武华民与郭朝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