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9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义、熊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熊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954-1号申请执行人罗义,男、1970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熊健,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义与被执行人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熊健在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罗义同意待被执行人熊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