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绍兰与李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兰,李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936号原告:梁绍兰,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李富荣,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梁绍兰与被告李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绍兰负担。(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