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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绍兰与李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兰,李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936号原告:梁绍兰,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李富荣,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梁绍兰与被告李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绍兰负担。(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