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6、唐某7与唐某8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6,唐某7,唐某8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854号原告:唐某1,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唐某2,女,195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唐某3,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唐某4,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唐某5,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唐某6,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6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7,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唐某7,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唐某8,男,1927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6、唐某7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6、唐某7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唐某7、唐某6负担。审判员 刘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