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方岩、刘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岩,刘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岩,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冬,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守省,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岩因与被上诉人刘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