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绍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绍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60号申请执行人:吕绍毅,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600100002752。负责人:李长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绍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