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讯与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刘长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讯,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刘长安,邵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01号原告:徐讯,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住所地怀远县荆山镇。被告:刘长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邵将,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徐讯诉被告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刘长安、邵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徐讯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讯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徐讯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符广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