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讯与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刘长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讯,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刘长安,邵将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01号原告:徐讯,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住所地怀远县荆山镇。被告:刘长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邵将,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徐讯诉被告怀远县荆芡肆联窑厂、刘长安、邵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徐讯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讯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徐讯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符广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