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光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财保71号申请人李光明,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清苑区,,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李光明,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清苑区,。申请人李光明与被申请人李XX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光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XX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XX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