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魏素珍、张玉芝等与张树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素珍,张玉芝,张某2,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张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487号原告:魏素珍,女,193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张玉芝,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公交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原告:张某2,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张玉侠,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张玉红,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张玉珍,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6,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某2、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与被告张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某2、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某2、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素珍、张玉芝、张某2、张玉侠、张玉红、张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12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立志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