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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但冠兰与陈俊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冠兰,陈俊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但冠兰,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陈俊城,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原告但冠兰诉被告陈俊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但冠兰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俊城支付货款721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公告费5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陈其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