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利军糖酒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利军糖酒销售中心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47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蓝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忠,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军糖酒销售中心,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购物公园空中街市****号。经营者:文武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军糖酒销售中心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建爱代理审判员 陈 政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