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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庆阳千惠互联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庆阳千惠互联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号尚都国际中心*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希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东,男,汉族,山西省人,该公司法务,住山西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千惠互联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互联网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继发,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庆阳千惠互联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职工,住庆城县。上诉人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千惠互联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东,被上诉人千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合同解除系因九龙新天地美食广场对本案所涉房屋停水停电造成,对于停水停电的原因。千惠公司认为普惠公司拖欠水电费导致停水停电,普惠公司称九龙新天地美食广场将涉案九龙大厦四、五、六、七层出租给庆阳市陇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千惠公司系转租取得房屋租赁权,因陇艺公司拖欠房屋造成九龙新天地美食广场停水停电,并提交九龙新天地美食广场何小刚向庆阳市陇艺公司通知其交纳房屋费,要求其搬离租用房屋的短信截图以及九龙新天地美食广场解释合同通知书。对于普惠公司上述陈述事实是否属实,应进一步核实。在查清涉案楼房停水停电的原因后,确定双方违约责任的分配,并按合同约定对因违约造成的各方损失进行处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元,退还上诉人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闯君审 判 员  沈晋芳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