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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万德诉钟成建、赖先彬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德,钟成建,赖先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92号原告杨万德,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钟成建,男,汉族,四川普格县人,现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赖先彬,男,汉族,四川普格县人,现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审理杨万德与钟成建、赖先彬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万德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德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双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