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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乔维林与大冶市恒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维林,大冶市恒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乔维林,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冶市恒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荟萃北路荟萃花园D栋703。法定代表人梅志刚,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乔维林与被申请人大冶市恒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乔维林于2017年5月9日以其与大冶市恒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乔维林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维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