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6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汽车维护服务中心与尧维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汽车维护服务中心,尧维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5403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汽车维护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石化路农贸市场西侧,注册号120116600331527。经营者:李猛,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学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尧维春,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汽车维护服务中心与被告尧维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尧维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08395.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原告将“农林局大棚顶棚”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双方就施工安全注意项目作出了明确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案外人皮正彪等人施工。2015年4月23日被告雇佣人员皮正彪在安装彩钢板时,因未注意安全施工掉落地面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代被告向皮正彪赔偿共计108395.36元。被告尧维春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约定原告将“农林局大棚顶棚”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随后被告雇佣人员进行施工,2015年4月23日被告雇佣人员皮正彪在屋顶安装彩钢板时,因其脚踩的彩钢板未搭在檩条上而被踩踏弯曲,致使其失去重心掉落地面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皮正彪垫付医疗费用19996.06元。2015年8月26日皮正彪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被告连带支付其各项医疗伤残费用。本院作出(2015)滨港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与皮正彪系劳务关系,皮正彪施工中未注意安全施工,疏忽大意,承担此次事故自身损失的40%,本案被告对皮正彪因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明知本案被告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发包给本案被告,应当与本案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尧维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皮正彪受伤后各项损失共计110891.4元;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汽车维护服务中心对上述皮正彪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执行,原告向皮正彪支付86494.3元并产生执行费190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安全施工协议》、本院出具的缴款凭证、医疗费票据等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皮正彪在事故发生时系雇佣关系,对皮正彪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系因对选任承包人资格未进行充分审核,而非对皮正彪遭受人身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责任。现原告已经代被告向皮正彪履行赔偿款项106490.36元(垫付医疗费19996.06元+执行款项86494.3元),就原告承担责任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关于原告支付的执行费1905元系在被告作为主债务人未履行判决情况下,原告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的费用,原告对该项费用依法可以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尧维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汽车维护服务中心垫付款项108395.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尧维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窦洪武人民陪审员 王 羽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欣萍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