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鞠进亮与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进亮,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鞠进亮。被执行人郭志军。被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郭鹏飞。被执行人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母宫大王村北。法定代表人:郭志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进亮与被执行人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