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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鞠进亮与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进亮,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鞠进亮。被执行人郭志军。被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郭鹏飞。被执行人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母宫大王村北。法定代表人:郭志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进亮与被执行人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