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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静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静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628号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4173—5。法定代表人张川,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静松,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康田熙岸7-8-2,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40720423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宜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焜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