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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封鸿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鸿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595号罪犯封鸿亮,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封鸿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封鸿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2017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封鸿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鸿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5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