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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欧阳智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29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欧阳智,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号*室。(身份证号码6201041987********)欧阳智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对欧阳智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欧阳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欧阳智仍未交纳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