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欧阳智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629号移送部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欧阳智,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号*室。(身份证号码6201041987********)欧阳智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对欧阳智处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欧阳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欧阳智仍未交纳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