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虎,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虎在安吉县某小学旁一饭店饮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某小区门口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浙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现场对被告人王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得其酒精含量为165.6mg/100ml,遂带其至安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王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mg/100ml,达醉酒标准。另,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虎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虎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蔡某、王某,4、高某,张某的证言,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相关视听资料,被告人王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