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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崔红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红佳,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凤路199号附6号6单元401室。2017年4月13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56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崔红佳在其位于万州区天凤路X号附X号X单元X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一起吸食毒品。同年4月10日晚至4月11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崔红佳在其家中又容留吸毒人员邓某、谢某、任某等人吸食毒品。同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崔红佳又在家中容留邓某、谢某、秦某、任某等人吸食毒品。同年4月11晚至12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崔红佳在其家中又容留吸毒人员邓某、谢某、秦某、任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崔红佳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崔红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红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