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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魏金生与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生,尹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945号原告魏金生,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尹志强(尹全立),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生诉被告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魏金生负担。审判员  闫恒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