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魏金生与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生,尹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945号原告魏金生,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尹志强(尹全立),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生诉被告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魏金生负担。审判员 闫恒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