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厚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厚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702号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灯塔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曾德军,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厚雄,男性,汉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上正街。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厚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建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虹 百度搜索“”